作者:振兴区 点击次数:295 发布时间:2018-06-2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振兴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的需求;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共11类24小类45个品目(详见附件1),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和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具省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机具补贴额和补贴额调整情况由省农委确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当年补贴政策期限内,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区财政局会同区农经局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支持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自主向所在地镇(街)申请,由镇(街)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补贴银行卡、农机具),并指导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复印件。初审结束后,集中到农经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办理牌证照。
(三)核实查验。区农经局、区财政将按职责分工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机具核验。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区农机安全监理所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大型机具以及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补贴情形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购机者要重点核实。
(四)资金兑付。区农经局将及时把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转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区农经局。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2018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关闭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