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振兴区 点击次数:30 发布时间:2024-10-1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各涉农镇街:
为切实做好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丹东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丹农发〔2024〕3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振兴区农业农村局、振兴区财政局制定了《2024-2026年振兴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振兴区农业农村局 振兴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9日
丹东市振兴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9日印发
2024—2026年振兴区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丹东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丹农发〔2024〕3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打造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先行地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推广应用。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
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积极协助农机鉴定机构开辟急需适用农机特别是适用丘陵山区小型农机鉴定“绿色通道”。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对被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纳入“黑名单”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不予采信。
(三)突出优化补贴标准调整
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具体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按年度逐步降低补贴标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突出强化补贴监管
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和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物联网管理工作系统,探索推进与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操作方式。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五)突出提升服务效能
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22〕142号)规定,提高补贴办理的时效性、便利性。按照《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省集中发放的通知》(辽财农〔2024〕90号)规定,落实补贴资金省集中发放方式,不断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服务水平。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按照省、市关于《2024-2026年振兴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实施。
(一)常规机具
补贴机具种类和范围。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在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2)(以下简称“补贴范围”)内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
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重点机具”推广应用。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本市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建议省厅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
2025年,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2个品目;30-100马力两轮驱动轮式拖拉机相关档次退出省补贴范围。
全面开展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具体方案由省厅另行通知。
常规补贴机具资质。常规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必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必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内。对于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农机创新产品
专项鉴定产品。继续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有关要求,按照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流程,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农机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全省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继续实施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集约化肉鸡养殖场层叠式自动化养殖成套设备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其它农机新产品继续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重点在农机装备补短板工作中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中选定。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
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除上述机具外,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区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本地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每个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最高限额分别为50万元和200万元。
我省各档次补贴额测算按照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不超过国家发布(通用类)机具档次的最高补贴额,合理制定发布我省补贴额一览表(确定提高补贴额的重点机具除外)。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申请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
提高高性能播种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到35%。除动力换档和无极变速等档次轮式拖拉机外,其他拖拉机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0%。补贴资金不能满足需求时,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相应年度下调部分机具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档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以上,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及时逐级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提出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报告;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省确定的全市年度中央和省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使用最高限额,依照各县(市)区资金使用情况、需求测算以及自然资源禀赋等因素,测算分配各县(市)区补贴资金当年使用最高限额并报省厅。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资金使用进度,督促预算执行较慢的地区加快使用。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可使用额度。
地方垦区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所在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原则上不得对购置的农业机械实施累加补贴,确需实施累加补贴的需由当地人民政府逐级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报告,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下一年度不予分配补贴资金。
(二)农机新产品资金规模与使用
全省年度农机新产品资金量不超过4500万元,其中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新产品试点年度资金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可视年度资金需求情况适时调整;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0〕190号)执行。实施集约化肉鸡养殖场层叠式自动化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年度资金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不占用农机新产品试点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三)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
选择部分基础好、有意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规范的县(市)区,探索推进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10%予以激励补贴。
(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规模、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将另行发文。
(五)资金支出责任与兑付
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制发方案
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确退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低补贴标准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二)自主购机申办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保留转账付款交易记录,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三)受理核验
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办理时限继续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22〕142号)规定执行。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手机App申请补贴,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区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使用资金额度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为超预算申请,应及时告知购机者超预算申请资金待下一批(或下年度)资金下达后发放。
严禁购机者以外人员通过手机App办理补贴申请。严禁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申办补贴。严禁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人代表自销自购申请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组织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同时申请补贴。属于财政资金农业生产项目购置的农机装备不得申领补贴。
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要求,制定本地区机具核验工作流程(要点),明确具体机具核验内容、核验程序及时限要求、监督管理等。未通过机具核验的,不得兑付补贴资金。涉嫌违规的,应组织开展调查,并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四)公示信息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机具核验资料、机具核验结果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信息,实时在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区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不符合规定的,要向购机者讲明原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发现涉嫌违规的,要保存好相关证据资料,启动调查程序,同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鼓励在乡村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对于符合规定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在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五)审核汇总
区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对购机者录入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要及时通知购机者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区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应审核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一卡通”和开户银行账户信息与提供的复印件信息是否一致,是否齐全、有效;购机者是组织的,应审核购机发票、营业执照、法代表身份证、银行帐户信息以及开户信息是否与提供复印件是否一致,是否齐全、有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之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乡镇受理审核、机具核验信息材料,将通过审核的申领数据信息材料汇总后提交区级财政部门。
(六)兑付资金
区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同意兑付补贴资金。操作方式按《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省集中发放的通知》(辽财农〔2024〕90号)执行。补贴申请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可使用额度不足、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因资金使用额度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区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逐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七)抽查调查
省、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将通过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申请补贴情况进行抽查核验。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每年不少于申领补贴机具总台(套)数的10%比例进行抽查核验。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用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补贴申请(简称“异常情况申请”)进行申请冻结,并组织开展调查。涉嫌违规的,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时间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八)建立完整档案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完整档案。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特别是补贴资金省集中发放完成后,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汇总收集资料,分类整理归档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财政部门承担资金兑付、资金监管、经费保障责任。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依托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根据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并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级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区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后正式印发。每年12月5日前,各镇街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咨询及投诉电话:2027651
附件:1.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形报告表
附件1:
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8大类38小类8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去雄机
4.灌溉机械
4.1微灌设备
4.1.1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脱粒机
5.1.2谷物联合收割机
5.1.3玉米收获机
5.1.4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花生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6.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6.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6.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不含渔船用)
7.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7.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7.1.1残膜回收机
7.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7.2.1秸秆压块(粒、棒)机
8.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8.1饲料(草)收获机械
8.1.1割草(压扁)机
8.1.2搂草机
8.1.3打(压)捆机
8.1.4草捆包膜机
8.1.5青(黄)饲料收获机
8.1.6打捆包膜机
8.2饲料(草)加工机械
8.2.1铡草机
8.2.2青贮切碎机
8.2.3饲料(草)粉碎机
8.2.4颗粒饲料压制机
8.2.5饲料混合机
8.2.6饲料膨化机
8.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8.3饲料(草)搬运机械
8.3.1饲草捆收集机
9.畜禽养殖机械
9.1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9.1.1药浴机
9.2畜禽繁育设备
9.2.1孵化机
9.3饲养设备
9.3.1喂(送)料机
10.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0.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0.1.1剪毛机
10.1.2挤奶机
10.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0.1.4散装乳冷藏罐
10.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0.2.1储奶罐
11.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1.1.1清粪机
11.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1.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1.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1.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1.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1.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种子初加工机械
12.1种子初加工机械
12.1.1种子清选机
12.1.2种子包衣机
13.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3.1粮食初加工机械
13.1.1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3.1.2粮食色选机
13.2油料初加工机械
13.2.1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4.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4.1果蔬初加工机械
14.1.1果蔬分级机
14.1.2果蔬干燥机
14.1.3干坚果脱壳机
14.1.4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5.农用动力机械
15.1拖拉机
15.1.1轮式拖拉机
15.1.2履带式拖拉机
16.农用搬运机械
16.1农用运输机械
16.1.1轨道运输机
17.农用水泵
17.1农用水泵
17.1.1潜水电泵
18.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8.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18.1.1平地机
附件2:
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形报告表
填报单位(章): 日期:
县级初核意见 | 机具名称、型号 | 生产企业 | 经销企业 | 异常情形简述 |
市级复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级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